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产品分级、人员分级、销售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办法》还建立了保险产品说明制度。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条款作为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规定的各项要素,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心的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散见在条款各处,不易阅读了解。这一制度规定,主要是希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正面信息支持。
在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在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上,《办法》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了要求。
建立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分级制度
为更加清晰地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上,《办法》首次在保险业销售管理中引入分级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具体来看,《办法》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表示,分级之后,销售经验丰富的业务员能够销售的保险产品范围更广、复杂程度更高。刚进入保险公司的新业务员所销售的产品受到限制,在其能力和经验不足时,不能给消费者介绍复杂的人身险产品。此举有利于减少销售误导,改善市场和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看法,从而减少保险投诉,降低退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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